设立分公司,必须有营业执照
分公司的登记比普通公司要简单得多。但应注意的是,分公司的经营项目不得超出总公司的经营范围。分公司要增加业务项目,必须先从总公司增加项目,再向分公司申请增加项目。附加项目中有许可经营项目的,应当同时申请许可。分公司经营项目超出总公司经营范围的,也是违法行为。另外,对于税收,又分为单独核算和统一核算。如果是单独核算,必须在当地办理税务登记。如果是统一核算,就没有必要,但具体要求需要咨询当地税务机关的特别管理人员,由他们来确定。
1、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》
2、 提交处理的材料
一、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(加盖公司公章);
二、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共同授权代理人证明(公司加盖公章)和指定代表或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;
三、公司营业执照副本一份(加盖公司公章);
自有房屋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;出租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和出租人房屋产权证复印件。房屋无产权证的,属于城市房屋的,应当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、购房合同复印件和房屋销售许可证;属于非城市房屋的,应当提交地方政府。出租人是宾馆、饭店的,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。
房屋变更为商品房的,为城市房屋的,还应当提交《登记表》——住所(营业地)登记表和当地居民委员会(或业主委员会)出具的利害关系人同意将房屋变更为商品房的证明;非城市房屋,应当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有关证明。
四、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、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;
五、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批准的事项,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、执照副本;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公司的经营范围。
六、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,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副本。